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236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奉节县交通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