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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奉节县交通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236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奉节县交通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