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2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进锋,湖北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友新,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当阳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东正街51号。
法定代理人:赵晓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建军,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当阳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当阳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当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廖朝平
审 判 员 肖小月
审 判 员 关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俊保
书 记 员 熊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