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82执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长坂路**。
被执行人当阳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当阳市东正街**/div>
被执行人赵晓青,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唐爱民,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熊云,男性,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冯运友,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赵述忠,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刘强,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当阳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晓青、唐爱民、***、熊云、冯运友、赵述忠、刘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当阳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晓青、唐爱民、***、熊云、冯运友、赵述忠、刘强偿还贷款3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2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金融、车管、不动产、证券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247元,申请执行费326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再恢复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于圣宏
执行员  王 龙
执行员  董 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祁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