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长坂路**。
被执行人当阳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当阳市东正街**/div>
被执行人赵晓青,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唐爱民,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熊云,男性,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冯运友,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赵述忠,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刘强,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当阳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晓青、唐爱民、***、熊云、冯运友、赵述忠、刘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当阳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晓青、唐爱民、***、熊云、冯运友、赵述忠、刘强偿还贷款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247元,申请执行费326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9日恢复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当阳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晓青、唐爱民、***、熊云、冯运友、赵述忠、刘强的银行存款305385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龙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祁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