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1147号
原告:福建安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20幢2310-2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2WA8W9Q。
法定代表人:郭捷,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北路福晟钱隆学府四期精品房一层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XNKB43G。
负责人:刘建平,职务:总经理。
原告福建安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安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安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欲与****物业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安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福建安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长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雅蓉
书记员 黄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