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795号
原告:***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18号茂泰商贸大厦(现金鼎瑞市公寓)1#、2#、3#楼连体2层01店面-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9JRW04。
法定代表人:黄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韬,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仪,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市延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1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工业园A区60#楼厂房第一、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1358142R。
法定代表人:余尔桂,执行董事。
原告***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延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清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汤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