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延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州市延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04民初2182号

原告***,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州市延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洲北路**金山工业区**楼。

法定代表人陈和俤,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州市延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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