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311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洪桥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三力大厦2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苏华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朱伟
人民陪审员严勇
人民陪审员*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