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311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311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洪桥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三力大厦2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9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伟
人民陪审员严勇
人民陪审员*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