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58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5846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