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876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申兴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坚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琳,上海耀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菲,上海东方华银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申兴装饰工程公司诉被告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被告于2020年9月1日提起反诉。审理中,原告认为本案涉及鉴定事项时间较长,为配合被告进行评估鉴定,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因未进行实体审理不再缴纳诉讼费。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因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并表示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
二、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玉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