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瑾裕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8995号
原告:上海瑾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赵为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辉。
原告上海瑾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瑾裕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瑾裕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枳彤
书 记 员  王聿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