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申兴装饰工程公司与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0民初1932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申兴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琳,上海耀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28号11号楼B座102-02室。
法定代表人:徐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菲,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申兴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申兴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申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琳,海阳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申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阳集团支付欠付工程款1,386,732.19元(含质保金);2.判令海阳集团向申兴公司支付滞纳金以1,261,286.79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30日,申兴公司与海阳集团就“海阳养老五环大厦装饰工程”工程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2061号(以下简称涉诉工程)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及《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并就工程概况、工期、工程价款结算、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同时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全包)为2,508,908.00元,承包方式为全包,决算价格按照与甲方确定的总价包干确定,甲方有工程量减少的,总价相应减少;甲方另行增加的经双方确认后作为签证计入决算总价。另约定: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时逾期滞纳金为应付款额的0.2%/天”。合同签订后,申兴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海阳集团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申兴公司于2018年10月完成了相关工程的施工,并于12月15日与海阳集团进行钥匙移交工作。但海阳集团始终未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钥匙移交后海阳集团擅自使用了相关工程,且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被告(反诉原告)海阳集团辩称,不同意申兴公司的全部诉请。没有付清工程款是因为工程没有达到付款的条件,滞纳金也不同意支付,因为没有达到付款的条件。
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申兴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01,781.6元,并赔偿海阳集团房屋租金损失,房屋租金损失自逾期竣工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28日共计2,256,326元;2.判令申兴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申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30日,海阳集团(作为发包方,即合同甲方)与申兴公司(作为承包方,即合同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就申兴公司承包海阳养老五环大厦装饰工程项目一事达成一致。施工合同第1.5条约定:“工期:本工程自2018年4月2日开工,于2018年6月1日竣工”。施工合同第9.2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施工合同第9.6条约定:“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部门约定的验收标准。乙方工程质量不达标或1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乙方负责整改,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此后,双方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就五环大厦装饰项目工程量核减事宜达成一致,工程合同总金额调整为2,508,908元。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反诉人即按照合同的要求适当履行了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然而,被反诉人却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按期竣工。此后,经反诉人多次发函催告工程进度以及寻找第三方替代施工,直至2019年6月,申兴公司才完成了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但完成的工程亦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由此,申兴公司已构成逾期竣工违约,且逾期天数已超过20日,给反诉人造成巨大损失。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申兴公司应当向反诉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即501,781.6元。同时,申兴公司应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承担全部费用,并赔偿反诉人房屋租金损失等其他损失。
原告(反诉被告)申兴公司辩称,不同意海阳集团的反诉请求,涉诉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竣工系由于施工过程中平行分包的时间晚了,2018年6月才和弱电签订合同,10月弱电、空调都未施工完毕导致申兴公司施工延迟,而且相关材料入场也晚了,导致施工延期。后面双方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调整了合同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时早就过了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海阳集团现在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在之前也从未向申兴公司主张过,并且已经过了质保期,根据双方之前的鉴定报告,该质量问题也不是因为申兴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关于对方所主张的租金损失,由于涉诉工程在2018年12月已经交付使用,且之前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责任在海阳集团,故不同意海阳集团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3月海阳集团(发包方、甲方)与申兴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1.2、工程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2061号,1.3、承包范围:乙方已经充分了解报价单工程量也查看了施工现场情况,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原报价单中可能遗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进户等)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现有状态也予以了高度的注意:且认可上述一切均在包工包料范围之内,并表示不再因此增加费用。1.4、承包方式:全包(决算价格按照与甲方确定的总价包干确定,甲方有工程量减少的,总价相应减少;甲方另行增加的经双方确认后作为签证计入决算总价。)1.5、工期:本工程自2018年4月2日开工,于2018年6月1日竣工。乙方应于2018年4月8日前向甲方递交切实可行的施工设计图纸(含效果图)。后期甲供设备等配套安装在甲供设备到场后10个自然日内完成。1.6、工程质量:按国家建设部现行行业标准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且工程竣工需通过当地民政等相关部门验收。如竣工验收时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予以改正,在未达到甲方的整改要求前甲方有权拒付合同款,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起算),终身维修。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贰万元整(小写:3,120,000.00元)......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3、乙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进度完成施工,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程以本合同及其附件、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5.2、本工程质量按条款“第一条、16”,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同时要满足民政等相关部门验收要求。5.3、乙方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解甲方配合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退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质量事故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15】个自然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包工包料闭口价):(决算价格按照与甲方确定的总价包干确定,甲方有工程量减少的,总价相应减少;甲方另行增加的经双方确认后作为签证计入决算总价。)此价格已包含甲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支付的所有费用,此外,甲方无需支付其他费用。注:项目工程主材,甲方如有具有价格优势的其他供应商,甲方可以自行提供相应材料及设备,相应材料及设备价款在本合同价款中相应扣除.乙方提供主材前,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征求甲方采购意见。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4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1.合同签订后,乙方交付全工程设计图纸(合效果图)经甲方确认无误并正式进场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20%(624,000元);2.隐蔽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963,000元);3.全部工程工完成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计价格的95%(1,404,000元);4.工程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计价格的100%(156,000元)。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5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6.4、施工过程中经甲方查验,有不合格需要整改的,乙方负责提交整改方案及负责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7.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及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6.拨款分次进行拨款%金额合同签订后,乙方交付全工程设计图纸(合效果图)经甲方确认无误并正式进场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20%,624000.00隐花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936000.00全部工程工完成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计价格的95%,1404000.00工程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计价格的100%,156000.00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成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一切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7.3、本工程材料由乙方严格按工程预算所列项目、材质、品牌提供。材料进入施工现场,需由甲方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因乙方材料供应不合格或所供应材料与工程预算所列材质、品牌不相符合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不达标、窝工、工程延期等情况,由乙方负责持工程整改至达标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每停工一天或窝工一天或乙方整改导致工期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为5,000元/天......第9条奖励和违约责任9.1.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0.2%支付滞纳金。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9.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9.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9.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或业主罚款等,乙方负责全额赔偿。9.6、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部门约定的验收标准。乙方工程质量不达标或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乙方负责整改,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9.7、施工过程,乙方保证现场施工人员操作合规,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3)施工图纸和平面设计方案(含效果图)(4)施工安全承诺书(5)乙方项目各环节负责人联系方式清单(6)乙方资质文件(7)乙方授权委托书。
2018年5月海阳集团(甲方、发包方)与申兴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鉴于双方于2018年3月30日签署《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根据主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确认部分施工材料由甲方提供,甲乙双方最终确认的甲供材料工程量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核减清单详见附件二,相应费用在主合同总费用中相应核减。主合同总金额扣减531,144.00元(大写:伍拾叁万壹仟壹佰肆拾肆元整),主合同总金额调整后为2,588,856.00元(大写:贰佰伍拾捌万捌仟捌佰伍拾陆元整),结算方式按照主合同约定执行。2、甲供材料到达项目现场后,由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核点数量并对材料进行验收(签收),签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施工过程中妥善保管甲供材料,材料如发生短缺、毁损等情况,由乙方负责补足,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3、乙方在对甲供材料进行核点验收时如发现数量、外观或质量等存在瑕疵或与合同不符的,须当场通知甲方处理,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面造成材料发生短缺、毁损等情况,由乙方负责补足,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4、甲、乙双方确认甲供材料已足够满足项目需求,乙方施工过程妥善合理使用甲方材料,不得浪费,甲方(任何情况下)不再提供材料给乙方。甲供材料如有剩余,乙方不得擅自拥作他用,施工过程中如有材料短缺,乙方负责补足,乙方采购的材料需满足合同需求,不得以次充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向甲方索要)。5、其他继续按照主合同条款执行。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另查明,海阳集团(甲方、发包方)与申兴公司(乙方、承包方)再行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双方约定:鉴于双方于2018年3月30日签署《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双方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主合同总金额调整为2,641,209.6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根据主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确认部分施工材料由甲方提供,甲乙双方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核减清单详见附件,相应费用在主合同总费用中相应核减。工程总金额扣减79,948元(大写:柒万玖仟玖佰肆拾捌元整),合同总金额调整后为2,508,908元(大写;贰佰伍拾万捌仟玖佰零捌元),结算方式按照主合同约定执行。2、甲供材料到达项目现场后,由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核点数量并对材料进行验收(签收),签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施工过程中妥善保管甲供材料,材料如发生短缺、毁损等情况,由乙方负责补足,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3、乙方在对甲供材料进行核点验收时如发现数量、外观或质量等存在瑕疵或与合同不符的,须当场通知甲方处理,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材料发生短缺、毁损等情况,由乙方负责补足,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4、甲、乙双方确认甲供材料已足够满足项目需求,乙方施工过程妥善合理使用甲方材料,不得浪费,甲方(任何情况下)不再提供材料给乙方。甲供材料如有剩余,乙方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施工过程中如有材料短缺,乙方负责补足,乙方采购的材料需满足合同需求,不得以次充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向甲方索要)。5、其他继续按照主合同条款执行。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2018年12月18日,申兴公司将涉诉工程的钥匙交给海阳集团。
2018年6月、9月,海阳集团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支付申兴公司工程款624,000元、630,454元。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1.涉诉工程是否存在工程增项。申兴公司主张存在工程增项共计132,278.19元,就增项的内容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给海阳集团公司。海阳集团公司主张涉诉工程不存在工程量增项,对方所发送的邮箱并非双方约定的邮箱,且该工程量也无双方签字确认。
2.涉诉工程是否存在逾期竣工、工程质量问题的事实。海阳集团主张涉诉工程存在逾期竣工及工程质量问题,并提供催告书、照片、与案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等材料予以证明。申兴公司抗辩不存在逾期竣工及质量问题,因为工程存在交叉施工和平行施工的情况,且双方陆续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对工程的内容进行了变更,故不存在延期竣工的问题。
本院另查明,本案当事方曾在2020沪01**民初8766号案件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涉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经现场检测,被鉴定房屋目前主要存在地下一层地坪积水,石膏板墙面及石膏板吊顶受潮霉变、洗衣房,库房等墙角受潮、气窗窗下墙面有渗水痕迹、三层部分窗下墙面有渗水痕迹,二、三层部分卫生间地坪倒泛水等损坏现象。2、房屋地下一层地面积水主要与地下一层卫生间总进水阀渗漏损坏有关。3、房屋地下一层石膏板墙面及石膏板吊顶受潮霉变主要与地下室环境潮湿,石膏板墙面及吊顶吸湿等因素有关。洗衣房、库房等墙脚粉刷起皮主要与地坪渗漏水和墙脚受潮等因素有关。4、房屋二、三层卫生间地面倒泛水主要与地面排水坡度不足以及部分房间卫生间地面高于室内地面等装修施工缺陷因素有关。5、房屋地下一层气窗为百叶窗,窗下墙面有渗水痕迹,主要与百叶窗防雨防水措施不足等因素有关。被鉴定房屋三层部分窗下墙墙面有渗水痕迹,主要与窗外窗框周边防水措施不足等因素有关。6、被鉴定房屋地下一层送餐电梯处石膏板隔墙内未设置隔音棉,其余现场抽检的石膏板墙内均设有隔音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申兴公司与海阳集团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于法不悖,双方应当恪守履行。现双方均确认涉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双方的工作人员就涉诉工程所在房屋进行过钥匙的交接,后海阳集团也对涉诉工程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对于海阳集团再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海阳集团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依据双方间合同的约定采用包工包料闭口价的方式,结合之后的补充协议可以确认合同项下的金额为2,508,908元,已经支付的金额为1,254,454元,欠付的工程款为1,254,454元。关于涉诉工程的增项问题,因双方的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现依据申兴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双方就涉诉工程存在增项及增项的工程款已经达成一致,故对申兴公司增项部分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关于涉诉工程是否存在延期竣工的情况,本院认为,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双方就涉诉工程另行签订过两份补充协议,主要是增加了甲供材的范围和数量,且即使依据海阳集团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涉诉工程确实存在交叉施工的情况,客观上导致了工期的合理顺延,故对于海阳集团要求申兴公司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损失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滞纳金的计算,申兴公司自愿将标准设定为LPR,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滞纳金的起算点,自本案起诉之日起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申兴装饰工程公司工程款1,254,454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申兴装饰工程公司滞纳金,以1129008.6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7,2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申兴装饰工程公司负担1,1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90元。案件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3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幸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