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9322号之二
原告: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申兴装饰工程公司,注册地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琳,上海耀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杨浦区翔殷路128号11号楼B座102-02室。
法定代表人:徐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菲,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申兴装饰工程公司诉被告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案诉讼暂时无法进行,依法可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孙幸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