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开商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7656号 原告:上海申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翼,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城开商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9楼7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申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开商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申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3年7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申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晏 莹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