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6民初1414号

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昭苏县乌孙路**建设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成昭华。

被告:吾力波生·伙依西拜,男,哈萨克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城镇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

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吾力波生·伙依西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受理后,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古丽孜那提·阿布德哈尼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巴合达尔·努尔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