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景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4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
法定代表人:姜博文,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景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胜小区88号楼内604号。
法定代表人:祝瑞英,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景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鲁0611民初4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景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景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景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