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万初强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申12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又名***),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万初强,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和春,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即墨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黄河一路西首16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万初强、*和春、***、即墨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2014)青民一终字1798号***的上诉案卷调查笔录中载明,**贵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新的证据为嶺海项目果岭二路东橡胶坝工程竣工资料3宗,竣工图纸2宗(均是复印件),已经庭审质证并记录在案。此次再审申请期间,***又提交嶺海项目果岭二路东橡胶坝工程竣工资料(复印件)作为新的证据。但该新的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该新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孙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