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黄河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德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北兰家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德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衣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