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黄河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德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北兰家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德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衣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