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墨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青岛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9)四法执字第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黄河一路西首1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1998)四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1999)四法执字第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949676.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