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1800号
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路14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山东凯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温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凯丰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30元,减半收取计40865元,由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苗苗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