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金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执18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聊城市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茌劳人仲案字[2021]第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1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前通过法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58元。二、被执行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前通过法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58元。三、被执行人履行完上述一、二项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四、每个案件执行费576元(合计1152元),由被执行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23执187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