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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执恢2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三路293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温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执行人:彭坤,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20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遂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0489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彭坤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23执恢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