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金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恢3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60号。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温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博平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小**鸭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小**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邱淑平,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小**鸭业科贸有限公司、***、邱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邮寄及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已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但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小**鸭业科贸有限公司、***、邱淑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8206597.16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8206597.16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   春   贵 审判员 ***审判员毛英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