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559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显,***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淄博路南明望台安置区**楼沿街。 法定代表人:王贵彬,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开平区新野上郡祥园小区**** 负责人:王贵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