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559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显,***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淄博路南明望台安置区**楼沿街。
法定代表人:王贵彬,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开平区新野上郡祥园小区****
负责人:王贵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