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民终83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经营者:张某,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工程机械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4)鲁11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