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2民初239号之一
原告:当阳市润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佟全丰。
被告:宜昌天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南正街。
法定代表人:李成。
第三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东门街**。
法定代表人:谢胜时。
原告当阳市润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天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因受疫情影响中止诉讼,现已恢复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韩国锋
审判员 余天云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