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582民初1573号
原告:当阳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锦屏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67693757J。
法定代表人:慎先良。
被告: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门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1827107581。
法定代表人:谢胜时。
当阳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建材公司)与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强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慎先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盛建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强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昌盛建筑公司偿还华强建材公司货款317249.87元;本案诉讼费由昌盛建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013年期间,昌盛建筑公司在原当阳市公安局看守所大楼、原铁梅宾馆等项目建设施工过程程中,向华强建材公司购买粉煤砖,累计拖欠货款317249.87元。2014年-2019年期间,华强建材公司曾多次以电话、询征函等方式向昌盛建筑公司催要货款,昌盛建筑公司也承诺付款,但直至起诉之日,昌盛建筑公司分文未付。昌盛建筑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华强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支持华强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昌盛建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013年间,昌盛建筑公司在当阳市公安局看守所大楼和铁梅宾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多次向华强建材公司购买粉煤砖,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以销售发货分运单作为产品销售数量的计算依据。合同签订后,华强建材公司依约发货,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账务往来进行了结算。此后,华强建材公司在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向昌盛建筑公司送达了《往来询征函》,其中载明截止2014年12月31日,昌盛建筑公司拖欠华强建材公司货款317249.87元,昌盛建筑公司在该函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双方对账后,昌盛建筑公司至今未偿还任何欠款。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依约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昌盛建筑公司在向华强建材公司购买粉煤砖后,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结算,但此后昌盛建筑公司未偿还任何欠款。现华强建材公司主张昌盛建筑公司偿还所欠的货款317249.8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当阳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17249.87元。
本判决确定的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款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系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当阳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9)鄂0582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8元,减半收取3029元(原告当阳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刃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向丹云
书记员向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