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阳市润丰贸易有限公司与宜昌天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2民初239号
原告:当阳市润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佟全丰。
被告:宜昌天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南正街。
法定代表人:李成。
第三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东门街**。
法定代表人:谢胜时。
原告当阳市润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天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冠××疫情,诉讼活动无法继续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余天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