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582民初2059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门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1827107581。
法定代表人:谢胜时。
***与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盛建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昌盛建筑公司支付***工资65821.01元、社保费4472.30元,共计70293.31元;本案诉讼费由昌盛建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系昌盛建筑公司员工。2015年2月,***退休时,因昌盛建筑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经双方协商,***自行垫付了所欠的4472.30元社会保险费。2016年12月20日,经双方结算,昌盛建筑公司向***出具了一份《***往来账》,其中确认欠其社会保险费4472.30元,工资65821.01元。此后,昌盛建筑公司分文未付,***特起诉至人民法院。
昌盛建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系昌盛建筑公司职工,昌盛建筑公司为其缴纳了其在职期间的部分社会保险费。2015年2月12日,***办理退休手续时,昌盛建筑公司拖欠应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此,昌盛建筑公司向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一份《关于我公司曾祥兵同志办退休事宜的请示》,载明:“我公司由于经营情况不好,社会保险缴纳至2014年8月,现还拖欠6个月统筹。恰逢2015年春节将至,公司无法缴纳到位。特请示由曾祥兵同志将个人缴纳后预先办理退休。曾祥兵同志个人交纳由公司与其结算”。***退休后,经双方对账,昌盛建筑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出具一份《***往来账》,载明:“欠***社保费4472.30元(大写:肆仟肆佰柒拾贰元叁角正),欠工资65821.01元(至2015年2月止)(大写:陆万伍仟捌佰贰拾壹元零壹分)。合计:70293.31元(大写:柒万零贰佰玖拾叁元叁角壹分)”。嗣后,昌盛建筑公司未向***支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退休时自行垫付了4472.30元社会保险费,且昌盛建筑公司拖欠***工资65821.01元,双方在2016年12月20日经对账对上述欠款进行了确认,因昌盛建筑公司至今拖欠前述两笔款项,现***主张昌盛建筑公司给付拖欠的社会保险费4472.30元和工资65821.0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所欠的工资65821.01元及***代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4472.30元,共计70293.31元。
本判决确定的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款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系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9)鄂058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向丹云
书记员向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