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会与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582民初1835号
原告:**会,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门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1827107581。
法定代表人:谢胜时。
**会与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盛建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昌盛建筑公司支付**会工资27654元,医疗保险费33358.05元,共计61012.05元;本案诉讼费由昌盛建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会原系昌盛建筑公司职工,2016年1月,**会办理退休手续时,因昌盛建筑公司拖欠职工医疗保险,导致**会无法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会与昌盛建筑公司协商后,由**会先行垫付了医疗保险费33358.05元。2016年3月10日,昌盛建筑公司就拖欠**会工资及医疗保险费等事宜分别给**会出具了欠条。自出具欠条已有三年,昌盛公司至今分文未还,**会特起诉至人民法院。
昌盛建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前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答辩意见为:1、追索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无权管辖;2、关于**会个人交纳部分,应当依法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会原系昌盛建筑公司职工,昌盛建筑公司为其缴纳了其在职期间的部分医疗保险费。2016年1月,**会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昌盛建筑公司拖欠应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经与昌盛建筑公司协商,**会代为垫付了拖欠的医疗保险费。2016年3月10日,昌盛建筑公司向**会出具两张欠条,分别载明:“今欠到**会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叁佰伍拾捌元零伍分,¥33358.05,备注:退休时交的医疗保险。”“今欠到**会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陆佰伍拾肆元整,¥27654.00,备注:2015年前所欠工资。”昌盛建筑公司在两张欠条上均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嗣后,昌盛建筑公司未向**会支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会自行垫付了本应由昌盛建筑公司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昌盛建筑公司向其出具了欠条,**会在本案中主张昌盛建筑公司给付医疗保险费,并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因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关于**会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因昌盛建筑公司在**会自行垫付医疗保险费后,双方已经就垫付的金额进行了确认,昌盛建筑公司应当依欠条向**会支付其代为垫付的医疗保险费33358.05元。同时,昌盛建筑公司拖欠**会工资并向其出具了欠条,现**会主张昌盛建筑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2765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会支付所欠的工资27654元及**会代为垫付的医疗保险费33358.05元,共计61012.05元。
本判决确定的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款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系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会(2019)鄂058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原告**会已预交),由被告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刃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向丹云
书记员向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