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会、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82执1405号
申请执行人**会,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门街6号。
申请执行人**会与被执行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27654元及医疗保险费33358.05元,共计61012.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3元,执行费825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500.0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于圣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