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阳市亚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82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当阳市亚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锦屏大道西段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门街6号。
法定代表人谢胜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2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当阳市亚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2644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89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3453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肖中新
执行员*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