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旭博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802民初216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83H32X7。
法定代表人:乔万军,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刚,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系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诉被告***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然建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被告博然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承担原告工伤待遇的用工主体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系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院内烟囱防腐改造工程施工单位,被告将其中部分工程发包给王太平,原告为王太平招用的劳动者。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入职,在该工程项目中担任高空作业工作,工资每天450元。2022年5月27日,原告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导致右手拇指近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因双方协商赔偿事项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我公司与盐城东业高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专项分包合同,法定代表人委托王太平,与我公司进行所有的这些工程合同及其他是事务的签订,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合同已经明确规定所有的双方的义务,我方不应负责***他的工伤费用。
经审理查明:***于2022年6月27日向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白劳人仲不字(2022)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博然建工公司承包白城发电公司烟囱防腐改造工程,博然建工公司将烟囱防腐改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盐城东业高空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5月8日,王太平作为盐城东业工程公司的代表与博然建工公司签订白城发电公司烟囱防腐改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本院认为,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博然建工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盐城东业工程公司,该公司并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要求博然建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立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