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福来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聚福来装饰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聚福来装饰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6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五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聚福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海峰,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聚福来装饰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
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聚福来装饰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限定的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高同先
代理审判员*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