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3民初448号
原告:山东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创业大厦B塔17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枣乡街温馨家园西门北侧54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承诺书》,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