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通建设有限公司

连云港如海钢板租赁站、山东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财保28号
申请人:连云港如海钢板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03MA1TTEDJXD,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经营者:孙权,男,汉族,1980年1月30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493012957H,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猛,董事长。
申请人连云港如海钢板租赁站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xx银行xx分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如海钢板租赁站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xx银行xx分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账户内存款63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如海钢板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封士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