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2086号
原告:山东洪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洪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京林,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广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驻地(原大汶口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永新,总经理。
原告山东洪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广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洪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笑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玉晓
书 记 员 刘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