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522财保55号
申请人:湖州赛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49801272F。
法定代表人:张亿全,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陆汇路80713-5。
法定代表人:丁雨发,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湖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6年11月21日,湖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湖州赛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