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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8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与双龙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毅,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在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1民初1815号一案对被上诉人***的起诉,同时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的起诉并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临沂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临沂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上诉一案中在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1民初1815号案对被上诉人***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均由上诉人临沂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 审判员 武 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