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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临沂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耀翔运输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财保333号 申请人:临沂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与双龙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毅,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耀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临沂旭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里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远,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耀翔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Q×××××/鲁Q××××ד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旭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鲁Q×××××/鲁Q××××ד三一”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临沂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临沂耀翔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Q×××××/鲁Q××××ד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被申请人临沂旭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鲁Q×××××/鲁Q××××ד三一”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