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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82执异13号
申请人:嘉兴市正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昌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戴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程瑜、郭婧妍,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营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桑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昌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小癸。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安标,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营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桑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营合公司、桑德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安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嘉兴市正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益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20)浙0482执147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重整投资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三)》《债权转让通知书》、破产裁定、快递面单、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桑德公司与***、陈安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浙048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陈安标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桑德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浙0482执1479号。
另查明,嘉兴市秀洲区法院于2021年6月14日作出(2021)浙0411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桑德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11月18日,桑德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营合公司。2022年2月22日,甲方营合公司、乙方嘉兴德明贸易有限公司和陈正财、丙方桑德公司管理人三方签订《重整投资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三)》,约定将桑德公司截止破产受理日原有的除嘉盛龙庭、柯孔春、部分项目保证金以外的其他账内(以目前调整后的报表为准)及账外应收债权转至正益公司,转让的债权包括本院(2018)浙048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营合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出具二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于同年3月25日分别向***、陈安标邮寄发出,告知二人其已将(2018)浙048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正益公司,要求二人就该案债务向正益公司履行。因邮件被退回,营合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在《国际商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公告上述债权转让事宜。营合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出具确认函,书面认可正益公司取得(2018)浙048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相关权益。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营合公司与嘉兴德明贸易有限公司、陈正财、桑德公司管理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正益公司受让营合公司在(2018)浙048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申请执行人营合公司通过邮寄和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陈安标通知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并书面认可正益公司取得了该债权。综上,正益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20)浙0482执147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嘉兴市正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浙0482执147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薛挺
审判员朱洪潮
审判员范钟兴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胡妍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