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营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182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智富中心22幢206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8559725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兰,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2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331456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法务人员。 第三人:浙江营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富港大楼717、718、719、7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8640504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第三人浙江营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综保路1号通关服务中心辅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0409481C。 法定代表人:李远,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营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