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2民初1282号
原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浙能**能源产业园创新工厂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雉州大道1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