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11民初588号
原告:***,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营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富港大楼717、718、719、7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86405041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营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