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81民初1851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
被告:郑州傲蓝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综合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CNL4H。
法定代表人:余礼祥,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郑州傲蓝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