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3758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浩,河南九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巩义市大峪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郑州傲蓝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综合办公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CNL4H。
法定代表人:余礼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巩义市大峪沟镇人民政府、郑州傲蓝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魏光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