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蓝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傲蓝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3564号
申请人:***,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郑州傲蓝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号综合办公楼*层。
原告***与被郑州傲蓝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傲蓝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郑州傲蓝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本院指定地点,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4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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