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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160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8日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陈能能,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生,住郑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彭永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艺杰,男,汉族,1995年02月27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弱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
负责人杨广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慎,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傲蓝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3号综合办公楼四层。
负责人余礼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洁、张佳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被告郑州傲蓝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侯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6908.7元;2、本案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20年9月2日8时5分许,***报警称其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载经北一路与经开第四大街交叉口东约100米处与环卫洒水车发生事故有人员受伤,后经调查询问,***称:2020年9月02日08时05分许,其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河南省郑州市经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开第四大街交叉口东约100米处时,周艺杰停放在此处的豫A×××××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后方正在作业工人***上下扶梯时,自行堕落至豫A×××××号小型桥车前轮右侧,***称是事发时豫A×××××号小型轿车右侧倒车镜与其腿部发生碰撞,导致其堕落后受伤。因双方当事人叙述经过不一致,经勘验车辆无碰撞痕迹且事发现场无有效监控设施,无其他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故此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异议,原告方主张其受伤是由于豫A×××××号车辆与其发生碰撞,但是根据交警大队勘察,车辆并无碰撞痕迹,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豫A×××××号车辆的驾驶人和事故存在其他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故原告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叶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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