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蓝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等与郑州傲蓝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5民初1593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系王进上长子。
原告:***,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系王进上次子。
原告:王灵灵,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系王进上长女。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傲蓝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综合办公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CNL4H。
法定代表人:余礼祥,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女,1976年9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圆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A座10层1011号房间,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6596447XH。
法定代表人:祁淑敏,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鹏,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冉,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灵灵与被告郑州傲蓝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蓝得公司)、河南圆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灵灵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婷婷,被告傲蓝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被告圆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鹏、徐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灵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父亲王进上与被告自2019年3月起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王灵灵的父亲王进上于2015年1月到登封市市政局上班,从事环卫保洁工作。因登封市政府机构改革,登封市市政局于2019年被撤销,其相关职能由登封市城市管理局承继。后登封市城市管理局将原属于登封市市政局主管的道路保洁工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被告傲蓝得公司,原告父亲王进上也被安排到傲蓝得公司继续从事道路保洁工作,但傲蓝得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将原告父亲王进上的用工形式设立为劳务派遣。2019年11月,原告父亲工作期间因遭遇恶劣天气,被路旁倒塌的金属架砸中身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父亲王进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傲蓝得公司辩称:1、原告诉要求确认王进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明确是与傲蓝得公司还是圆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王进上与圆方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傲蓝得公司与圆方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由圆方公司为傲蓝得公司提供环保派遣服务,王进上2019年被派遣至傲蓝得公司工作时已经64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与被告无法形成劳动关系。
圆方公司辩称:1、圆方公司与原告父亲王进上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3月王进上与圆方公司签订合同时已经年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依照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故其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对于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其继续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2、王进上并不受圆方公司管理,登封市市政局改制前后,其均从事的是环卫工的工作,改制后,是傲蓝得公司对其进行管理;3、傲蓝得公司按照18元/人/月的标准支付圆方公司劳务输出管理费,每月傲蓝得公司将工资转入圆方公司账户后,由圆方公司代傲蓝得公司发放工资和代缴社保,对派遣人员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管理,这种逆向派遣的方式目的是为了转嫁责任,由圆方公司承担责任显失公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灵灵的父亲王进上曾系登封市市政局清洁工。2019年3月,登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招标,将登封市区环卫保洁等服务项目发包给傲蓝得公司。2019年3月15日,傲蓝得公司与圆方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书》进行劳务派遣合作,合同约定,圆方公司与派遣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签订合同,负责派遣人员的委派、面试、体检,核算员工薪资,办理派遣人员保险理赔及相关派遣人员的工伤申报、伤残鉴定等事宜,傲蓝得公司按月向圆方公司支付派遣人员结算期间的报酬,按照12元/人/月支付劳务输出管理费;傲蓝得公司有权对圆方公司推荐的派遣人员进行选择,有权安排派遣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确定和调整人员的报酬标准;傲蓝得公司告知圆方公司需派遣人员工作岗位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报酬和福利待遇,圆方公司根据傲蓝得公司的要求和条件提供派遣服务。圆方公司每月20日收到傲蓝得公司账款后准时发放派遣人员报酬。圆方公司与原告父亲王进上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劳务协议书》,将王进上派遣至傲蓝得公司从事清扫保洁工作。2019年11月17日15时许,王进上在登封市通达路××被××街拱形金属架砸伤身亡。原告***、***、王灵灵向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登人劳仲不字(2020)第06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以王进上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与二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圆方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傲蓝得公司签订有《劳务派遣合同书》,与原告父亲王进上签订有《劳务协议书》,其将王进上派遣至傲蓝得公司从事清扫保洁工作,向王进上发放工资,其劳务派遣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王进上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王进上与圆方公司签订有《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2月29日,故王进上自2019年3月31日起与圆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双方争议的王进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规定并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本案中,王进上到圆方公司工作时虽已超过60周岁,但依据郑州市社保局登封分局出具的证明显示,王进上并未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并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故王进上与圆方公司之间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灵灵的亲属王进上与被告河南圆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3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圆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雅净